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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损毁图书赔偿规定

 
 

读者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、损毁,丢失、损毁图书按下列办法赔偿:

1 丢失图书

丢失图书应赔偿相同图书1本。要求书名、作者、出版地、出版者、ISBN号完全相同(可以是不同版次)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。无法赔偿相同图书,可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.1 19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:社科、计算机、外语类图书按原书价格5倍赔偿,其它类图书按原书价格10倍赔偿。

1.2 1991-1999年出版的图书:社科、计算机、外语类图书按原书价格3倍赔偿,其它类图书按原书价格5倍赔偿。

1.3 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:社科、计算机、外语类图书按原书价格2倍赔偿,其它类图书按原书价格3倍赔偿。

1.4 外文图书按其原币种价格折合当日人民币价格后的10倍赔款。

1.5 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,可购买完全相同的该册图书,否则按全套图书赔偿,赔偿参照上述标准。

1.6凡丢失图书的读者要及时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按过期和丢书合并计算处罚。

1.7珍贵稀有文献资料,本馆视其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。

2 借出后损坏图书

2.1 凡损毁图书馆的图书均应购买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付书刊加工费5元,买不到相同版本图书的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
2.2 轻微污损、勾划、批注的图书,但还能继续使用的,除批评教育,写出书面检查外,酌情予以罚款(每页赔偿2元)。

读者撕毁图书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按丢失图书赔偿。

2.3 破坏条形码、书标的赔偿5元。

3 馆内违章带书、损毁图书、偷书

凡携带未办借阅手续图书离开本室者,一律按违章论处。对违章者视情节做如下处理:

3.1 填写违章登记表,接受批评教育,根据具体情节处理。

3.2 如确属无意带书,第一次在读者事务处理库备注栏注明;第二次要写出书面检查,并扣留借阅证,停止借书1周。

3.3 情节严重或超过2次违章带书出馆者,通报读者所在院系处理。

3.4 确认偷书或者在图书馆内故意损毁图书者,直接通报其所在院系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,予以校纪处分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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